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注

男子“假证护身“被识破,妄图逃跑终落网

时间:2019-05-27 来源:延安都市信息网

  2019年5月25日21时,延安高速交警大队万花中队民警在枣园收费站开展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治统一行动期间,对一辆号牌为陕A2***1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当民警依法要求驾驶员呼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呼某闪烁其词,在民警多次催促下才将一套姓名为“杨某某”的驾驶证交于民警,后声称自己的车辆行驶证找不到了,于是便主动将车辆停靠至路边,下车翻找起来,在翻找过程中呼某突然跑到车上并迅速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由于现场接受处罚的当事人较多,执勤民警未能当场将其拦截。

微信图片_20190527132406.jpg

  随后民警立即通过调取高速公路卡口照片和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视频确认该驾驶人和车辆信息,并通过警务通手机对其驾驶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驾驶员呼某所出示的姓名为“杨某某”的驾驶证为吊销状态,且驾驶信息所显示的照片与驾驶员呼某本人不符,存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嫌疑。

微信图片_20190527132424.jpg

  通过多方技术手段支持,民警最终通过联系呼某的亲属以及车辆所有人罗某找到了呼某本人,在告知其来中队接受处理后,呼某表示要和民警私下协商处理此事,民警当即拒绝并向其讲明事情可能给其带来的严重后果,经过民警多次劝导和法律的重压之下,呼某不堪重负最终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中队接受处理。在对呼某的调查过程中驾驶人呼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在民警的劝说下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微信图片_20190527132340.jpg

  经查明,驾驶员呼某未曾考取过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所出示的姓名为“杨某某”的驾驶证是他自己通过路边“野广告”办理的套用他人的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驾驶人呼某处以行政拘留17日,罚款6500元的处罚。当日呼某已被送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通讯员:张国荣)

责任编辑:青年小编